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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的哪些行为属于弄虚作假?

发布时间: 2022-11-08 作者:重庆鑫启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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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内部校准是伴随着标准的。这类问题在邀请招标中很容易出现,招标人在招标前私下与拟投标企业接触,议价,从中标企业中选定,然后招标人出面完成邀请招标的审批手续,而“中标企业”则是与其他几家企业串通做被邀请对象,名义上是投标,实际上是陪标。


二是招标文件的制定暗地里有失偏颇。为了使投标条件有利于某一投标人,一些投标人故意设置一些其他企业难以跨越的门槛,作为中标的重要条件,并通过这样的困难排挤其他企业。也有一些项目,招标人以非本地企业等原因,排除其他投标人,以保障自己选择的企业中标。


三是在测评环节暗箱操作。有的招标人为了让投标人中标,招标代理机构和评委建议对评标的倾向性打分,使其中标。这种情况多发生在综合评价法中。


第四,暗示内部企业先以低价中标,再在中标后变更合同。项目招标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签订合同。但为了让内部企业中标,首先采取低价中标的策略,在签订合同时或合同执行过程中通过设计修改给予补偿。


法律依据:第六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投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数额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骗取中标人的;

(二)三年内两次以上以他人名义投标的;

(三)弄虚作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内有本条第二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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