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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文件“可为”与“不可为”

发布时间: 2023-02-27 作者:重庆鑫启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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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的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文件的编制是一个尤为关键的环节。本文从采购文件的编制入手“可为”与“不可为”,来说说采购单据的核心思想。

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可为,重庆采购类标书制作认为,采购文件的编制应遵循这一谚语。

一、法无禁止即可为

目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大多数供应商都亲自前往采购现场递交响应文件。如果是邮寄,一般会被代购机构拒收。

那么,供应商可以采用异地投标的方式吗(响应)文件呢?看《..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表述,“采用招标方式采购货物和服务的,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天。此处的为“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而不是众所周知的“递交”

根据汉语字典中“提交”释义为:提出、送交;递交”释义为:当面送交。可以看出,立法者 的意图不是限制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只要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前提交投标文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第33条也有这个观点“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得以印证。

因此,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并不禁止通过邮寄等方式提交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当享有通过各种方式提交投标文件的权利,即可以不加禁止地进行。采购文件不应通过“不允许邮寄”必须现场递交”以其他方式限制供应商的合法权利。

二、法无授权即禁止(不可为)

作者 s省是四川省,该省的采购文件是关于“低于成本价”各条款不一致。参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60条也提到《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川财采[2016]53号)第三十一条的情况,但都改变了其相应的规定,没有严格按照执行。

不管上述做法是否正确,让 让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四川省竞争性谈判的投诉案例。在本项目中,咨询文件是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评估委员会认为供应商 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有效性、如果供应商和对报价的完整性和响应性进行评审,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的,应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终报价时,三家供应商的报价依次为:供应商90万元;供应商B88万元;供应商59万元。协商小组认为供应商C属于协商文件“明显低于”形势,要求它“低于成本价”作出相关书面说明和证明材料。然后,供应商C因未提供相关材料,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供应商C依法提出投诉,后财务部认定投诉成立。协商小组成立的原因,未能符合《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川财采[2016]53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审查,责令重启采购活动。

本项目财务部门认定投诉成立的原因是咨询小组未能依法进行审查。笔者认为,核心原因是咨询文件不符合法律规定(川财采[2016]53号)第三十一条“在审查过程中,供应商 的报价低于采购预算的50%或者低于其他供应商报价的算术平均价格40%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的,评审委员会应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的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定的规定,导致协商小组对“低于成本价”识别时有过度的自由裁量权。之后,还有一个错误的审查结果。

  根据以上案例,提醒我们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如果法律法规对相应条款有明确规定,则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超出规定的内容,没有法律法规授权,也就是不能做。

  所以采购文件的编制不是随意的,而是要有法可依,准确无误“可为”与“不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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